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
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zhong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