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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实施程序

发表日期:2010-8-17  来源:中国报检员考试网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二)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字并归入许可档案。(“流程卡”式样可参考附件7)
  (三)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网上总局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公示);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营业场所平面图。
  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A4纸;受理机构应接受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上的问题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五)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审查
  (一)审查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二)初审:受理机构委派2名以上检疫人员3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二)实地检查:
  对于首次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考核组,5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申请单位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包括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间);对申请变更和延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
  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
  (三)告知
  1.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
  2.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四)复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初审合格,现场考核及采样检验合格的申请单位,审查机构将申请、初审、现场考核的结果等书面资料存档,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复审。
  (五)上报
  1.审查机构向决定机构上报以下材料:
  ①《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申请单位送交的申请材料;
  ③初步审查意见;
  ④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
  ⑤实地检查或抽样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报告;
  ⑥其他材料。
  2.在审查后7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决定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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