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实施程序

发表日期:2010-8-17  来源:中国报检员考试网

  三、决定
  (一)决定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委托许可项目,双方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
  (二)决定:根据审查机构上报审查材料、现场考核的结果,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签发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准予许可的,应于10日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二)不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该许可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查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在上交申请材料时,附加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对于依法撤消行政许可的,应向被许可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
  五、文书送达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存档。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见总局国质检法[2004]275号文件),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六、期限
  (一)证书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二)许可工作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疫、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2.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七、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的相关事项。
  (二)将审查结果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八、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许可证每份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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