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指南(北京)

发表日期:2010-7-19  来源:中国报检员考试网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及国家局发布的17号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凡在北京口岸通关办理入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集装箱货物到达口岸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前申报,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提供合同、提单和入境集装箱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自国家或地区、数量(40尺或20尺)、装载货物的种类、何时离港、经停港口。
2.检验检疫得到报检信息后,针对来自疫区检疫传染病及动植物疫病的集装箱,安排实施箱体表面和箱体内空间进行预防性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
3.发现有携带有病媒昆虫、啮齿动物、有害生物集装箱带货做熏蒸处理。
4.对装载废旧物品的集装箱,必须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标准,待卸货后对其集装箱体内进行一次终未消毒处理。
5.对装载有利毒药品、化学品的集装箱,卸货后进行一次箱体内清洁工作,清洁后将箱体外的危险品标识清理干净。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7.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待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网址:www.eciq.cn),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登记(企业用户)”栏目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后打印《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并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和有关变更文件交浙江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及时更改。代理报检单位更改信息后,条件不能满足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代理报检单位随意更改注册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对于由于报检员变更的,必须先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变更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管理系统中确认后,方可办理报检员注销和新增报检员注册手续。代理报检单位新增报检员注册时,除报检员注册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提交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的证明文件。
新注册登记以及办理信息变更后的代理报检单位,都应将有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注册或注销报检员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到服务区内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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