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五)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六)加工区外运入区内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正常入境报检手续办理。
1.属商品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
2.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
3.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需按照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规定办理;
4.属动植物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5.属卫生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6.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三、边境贸易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问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融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贸易的报检手续相对简化。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一)报检范围
边境贸易管理区内的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应实施检验检疫。
(二)报检程序
边境小额贸易中属《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边境小额贸易中不属《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边民互市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国别等信息。
边境小额贸易中货物的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比较灵活,批量小,批次多,一般没有正规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因此报检手续较为简化。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应填写适用于边境贸易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证单;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3.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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