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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